中广网重庆5月6日消息(记者刘湛)重庆市财政局昨天印发《重庆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公租房租金。
公租房租金收入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住宅和非住宅(含商业用房、车库及其他设施等)租金;按规定加倍收取的租金、租金滞纳金等。
公租房租金收入纳入重庆财政基金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缴入市级国库。市财政局统一开设“租金汇缴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汇总和解缴。并要求执收单位在当日内将收取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全额缴入“汇缴结算账户”。
据介绍,市财政局将定期不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住宅及非住宅的租金收缴情况进行核查,对违规擅自进行减免、缓收、少收公租房租金的行为,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对于不按规定使用公租房租金专用收据,不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公租房租金的行为,全市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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