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发展改革委要求经营者应当区分商品种类,在商品陈列柜(架)处,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明码标价,同时采用条形码、电脑查询、电子显示屏等灵活便捷的方式明码标价,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根据发展改革委22日签发通知,以书面形式微调《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明确上述有关胶贴价格标签的规定。
对此,发展改革委表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信息化程度提高,超市等零售交易已由原来的手工收费改为电脑按商品信息条码计费,过去以国家计委名义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已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要求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经营者使用打码机在每件(每个)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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