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产品在商场中占据较好位置,商家主动或被动地向超市支付不菲的“入场费”和“陈列费”,在业界这已是人所共知的“规则”。很多人不满,但难以打破。
2日下午,全国人大代表陈舒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那些收取费用的超市应以“单位受贿罪”论处。她将向全国人大提出相关议案,建议为此修改刑法相关条文。
厂家“送钱”属贿赂
超市“索费”不追究?
陈舒透露:“2007年5月到2008年2月,广州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先后与佛山市47家零售商签订进场协议及促销陈列协议,支付陈列费、进场费共24.79万元,要求零售商按照其要求陈列和堆放系列商品,取得305.32万元销售收入,赚取了65万元利润。佛山市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认为,上述行为属于商业贿赂。日前,佛山市工商局依法对广州百事可乐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65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不过陈舒称,目前没看到对收受贿赂企业的处理。
对于超市向商家索取“入场费”“陈列费”,陈舒举了个例子:“大兴超市在某地小有名气,许多产品供应商都想在其中占一席之地,并将产品摆到显眼位置。大兴超市很快划分出具体区位,各区位‘陈列费’明码标价,未交‘陈列费’的供应商产品则打入‘冷宫’。从2008年10月至2009年1月,大兴超市收取了当地13家供应商‘陈列费’共计126500元。”
陈舒表示,尽管大兴超市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决定如何陈列、销售,但无权将是否缴纳“陈列费”作为摆放商品的条件。此举侵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妨碍公平竞争,是以给付现金的方式向供应商索要财物,符合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
“单位受贿罪”有短板
私企行为无法规范
对于“广州百事可乐”商业贿赂一案,陈舒坦言,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佛山工商局最终只能处罚供应商,而收钱的零售商却可以“袋袋平安”(顺利落袋)。顶多需根据《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罚款区区3万元(据说还是供应商埋单)。
该如何改变这种状况?陈舒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以单位受贿罪对收取“陈列费”“入场费”的单位进行处罚。现在的问题是法律中并没有这样的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受贿罪”。陈舒表示,1997年刑法制定时,初衷是重点保护国有单位的正常秩序,确保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本是很合理的,但随着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地位明显提升,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和利益、为他人谋利,已经不再是国有单位的“专利”。
陈舒表示,依现行法律,如果民营性质单位实际上作出了“单位受贿”的行为,却不能以“单位受贿罪”论处,只能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者其他罪名认定和处罚,这是不合理的。应当将私有性质的单位也纳入到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内,这样诸如上述“陈列费”“入场费”的收取等行为,都将得到规范。
鲁钇山、尹安学、张演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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