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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机构公信力缺失引热议 基金要成“玻璃口袋”(图)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1/19/2011 09:49:00   来源:人民日报

  1月8日,上海“蓝天下的至爱·2011爱心全天大放送·启动仪式”举行,所募善款将在春节前送入上海市特困家庭。杨毅摄(人民图片)

  从汶川到玉树,从洪涝到冰冻,从干旱到泥石流,近年来,一系列突发自然灾害激发了全国人民的爱国热情,也大大激发了公民的慈善意识,公众对慈善事业和社会捐助活动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和强烈的意愿。然而,随着索捐、诈捐等丑闻的出现,一些慈善机构公信力缺失等问题引起热议,慈善事业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1. 慈善事业发展须理念先行

  ●慈善立法不但能够给慈善组织一个合法的地位,而且有助于全社会慈善意识的确立和普及

  1月11日下午,在深圳召开的一场新闻发布会备受瞩目:李连杰壹基金在深圳市民政局成功注册为公募基金会,注册名称为“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壹基金成为中国民间基金会成功变身公募基金的首例,让人们的目光再次聚焦到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上。

  慈善事业在我国出现的时间不长,规模也较小,特别是民间慈善机构的发展和本土慈善资源的开发还不够,慈善机构的社会公信力也有待提升。在谈到这个问题时,北京师范大学壹基金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认为,政府应该制定慈善事业宏观管理的法律和政策,在促进慈善事业的规则形成方面起主导作用。

  早在2004年10月,中华慈善总会就召开了首届国际慈善法律比较研究会。其后,慈善立法的呼声渐起。2006年两会期间,慈善事业立法被列入国务院2006年立法计划和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安排。在随后的几年里,慈善立法框架草案几易其稿。曾参与慈善法立法研讨的学者表示,距离慈善法出台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在全社会厘清慈善概念,弘扬慈善理念则是必要的前期工程。

  “中国慈善事业的希望在大众身上。”王振耀一直提倡“平民慈善”,即普通人都来做慈善,中国慈善事业才会发展起来。过去人们头脑中长期存在的“慈善是富人的事,和普通人没有太大的关系”这种观念,在业内人士看来亟待转变。

  “广义上的慈善不仅包括财、物的救助,还包括从人的教育、心灵、环境等方面进行关爱和改善的公益行为,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只有将慈善定义为‘大慈善’,立法才更具有规范和指引作用。”华南师范大学副教授唐昊建议。“慈善立法不但能够给慈善组织一个合法的地位,鼓励慈善事业的发展,而且有助于全社会慈善意识的确立和普及,更有助于慈善组织真正树立自我责任感和公信力,使其良性运行。”

  2. 慈善的主体是民间而不是官方

  ●慈善立法应当明确慈善的自愿和民间的定位,并从制度上厘定政府权力和民众权利在慈善法律关系中的边界

  壹基金终于实现公募的曲折过程,说明了我国慈善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困境。“现在企业家做公益事业,必须要通过企业家基金会、家族基金会,但事实上他们会遇到很多困难,比如一定要找主管单位,这其中存在很多法律障碍。”王振耀慨叹。

  “中国的公益组织由几大官方组织承办,其下属机构约有四五千家,吸纳了民间捐赠资源的绝大部分。”南都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徐永光介绍,“这些慈善机构与政府有着天然的联系,在这样的资金流动过程中,如何监管是一个难题。”

  慈善到底应当主要靠政府还是靠民间?慈善事业的管理体制究竟应当如何建立?对这些问题的争论是慈善立法迟迟没有出台的重要原因之一。以往的实践是将慈善事业纳入社会保障的范畴,再把社会保障列入政府管理。随着慈善事业的日益发展,这样的管理模式逐渐显现出一些弊端,与慈善本身的自愿性和主动性产生了矛盾。

  对于从立法伊始便成为争议焦点的“慈善主体究竟是民还是官”的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作了明确的答复:“慈善的主体是民,而不是官。政府可以制定慈善政策,引导慈善行为,但不能作为慈善的主体。慈善立法应当明确慈善的自愿和民间的定位,并在此基础上,真正从制度上厘定政府权力和民众权利在慈善法律关系中的边界。”

  事实上,民政部发布的《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年)》已经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解答,“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要支持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形成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法律规范、政策引导、民众参与、慈善组织实施,形成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合力,全面激活慈善事业的生命力。”

  在加强政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管的同时,降低社会组织的“准生”门槛,给社会力量以更大的自由和空间,政府逐渐淡出,变管理为监督,通过法律的规范和政策的引导,将具体的实施权交由慈善组织,将慈善事业的主导权回归民间,才是有力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