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拉萨11月30日电 (记者 徐长安)西藏自治区立法机关日前通过《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条例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对自治区内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与服务,提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新举措。
此前西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条例共五章55条,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开宗明义指出,制定该条例是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条例细分了各级政府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方面的责任,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机制和公共服务机制,在编制城乡规划,建设共用设施,制定劳动就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义务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公共政策方面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应当加强流动人口的人力资源管理与就业和社会保险服务,应当将流动人口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将流动人口基本住房保障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提供与现居住地户籍人口同等待遇的计划生育服务等。
条例同时规定,依法保护流动人口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流动人口合法的宗教信仰权益。
条例要求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此间立法机关在立法时指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是一项创制性的法规,其涉及到的服务管理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该条例坚持服务优先、管理为重,妥善处理了服务与管理的关系,符合西藏实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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