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等23 件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方案,已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今后,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对象将不再区分单位和个人,罚款额度也进行统一。不按规定区域、时间、方式放鞭炮的,将被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从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7类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主要包括医院、疗养院、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学校教学区;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安全保护范围内;林地、绿地、苗圃;文物保护单位;机场、 车站、 码头、 商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等。
燃放时间方面,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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