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军人保障卡管理规定》,对军人保障卡的管理机构及职责、数据采集、制发与注销、使用管理、系统建设与维护、安全保密、奖励与处分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规定》明确,军人保障卡数据采集范围包括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生长干部学员、培养士官学员、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和士官、正式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享受军队优惠医疗的家属等人员信息,以及全军独立营以上单位的单位信息。
军人保障卡丢失、损坏和其他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本人提出书面补卡申请,报本单位或者本部门领导审批后,经军人保障卡管理办公室核准,再报至总后勤部军人保障卡管理办公室办理。转业、复员、移交地方安置和其他原因不再由军队供应保障的人员(含随军人享受军队优惠医疗的家属),应当根据相关命令文件和通知,到军人保障卡管理办公室办理军人保障卡注销手续;军人保障卡管理办公室应当出具《军人保障卡注销证明》,并及时收回军人保障卡,注销系统数据信息。
《规定》强调,军人保障卡数据,必须按照军队安全保密规定采集、传递、保存、使用和销毁,做到专人管理、专盘存储、专机处理;未经主管部门或者单位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调阅、使用、修改和复制有关数据。军人保障卡专用计算机和移动存储载体应当明确标识、定人定位、严格管理。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张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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