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事物都是历史的、具体的,都有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这是客观规律,也是基本常识。然而,在公民言论出版自由问题上,有的人却有意无意地违背了这一规律和常识,断言“言论出版自由是与生俱来的权利”,指责“中国缺乏言论出版自由”。这些观点和看法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不符合中国现实,更不利于在实践中更好地保障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
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言论出版自由的提出和发展经历了一个很长的过程,其基本内涵和实现形式也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中。比如,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中的“公民”指的只是男性白种人,妇女和有色人种被排除在外,其言论出版自由乃至投票权等自然都无从谈起。美国自立国之初就存在种族歧视问题。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美国的黑人等有色人种不要说享有言论出版自由,就连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也无法得到保障。20世纪60年代,美国著名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还在为反对种族歧视、争取平等权利而奔走呐喊。直到今天,种族歧视仍是美国社会的一大顽疾。由此可以看出,言论出版自由在一些国家也不是“天赋”的,而是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并且还要经历更长的发展过程。
众所周知,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中国人民任人宰割和欺侮,备受压迫和剥削,公民的生命财产权尚且无法保障,遑论言论出版自由。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公民的各项权利包括言论出版自由权利才有了制度基础,并日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我国宪法中有关于保障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明确规定,而且从未动摇和改变过。随着中国人民建设美好幸福生活的进程不断向前推进,我国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程度也不断得到提升。目前,我国已经加入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25项国际人权公约,承诺保障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2009年,我国政府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进一步强调要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利。在实践中,政府对滥用、限制和破坏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违法行为,始终坚持依法处理。只要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就不能不承认我国在保障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方面所作出的不懈努力和所取得的巨大进步。
当然,由于历史传统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原因,我国在保障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方面还须继续努力。当前,我国实际教育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总体上还不高,如何在保障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同时,引导公民正确行使而不是滥用这一权利,是一个重要课题。
发展中的问题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用发展的办法来解决。保障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从来就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我国政府保障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态度是一贯的、坚定不移的。然而,我国这样一个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情况千差万别,问题十分复杂。这就决定了我们做任何事情都必须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否则,就会欲速则不达,甚至事与愿违。因此,在保障公民言论出版自由问题上也应当立足国情、立足实际,而不能脱离国情、脱离实际。(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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