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全国开展打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专项行动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和传播淫秽物品案件共1164件,给予刑事处罚1332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58人。
在这些案件中,有的涉及特殊身份的犯罪主体,如出版社编辑、论坛版主、学校工作人员和技术工人等;有的涉及特殊的犯罪手段,如通过互联网销售复制的光盘、在国外服务器上建立淫秽网站、在QQ群上共享淫秽视频文件、通过上传淫秽电影BT种子传播淫秽物品、通过开办淫秽色情网站收取会员费用牟利、开办视频聊天网站、组织人员进行淫秽表演、组织未成年人拍摄淫秽片等。
2010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一司法解释公布后,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了一批为淫秽网站提供服务和帮助,并从中获利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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