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网11月4日报道 日前,我省根据国务院相关通知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公布执行,明确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也就是说煤矿、非煤矿山企业都要实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实施意见》称,我省将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严格实行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不仅将向社会公告,企业还将在一年内,受到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方面的严格限制,对其银行贷款也将有所影响。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也发出公告,要求煤矿领导除须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外,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领导带班下井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且带班的煤矿领导须在井下进行交接班。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职工有权拒绝下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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