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0月28日电 (记者 周兆军)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这部法律旨在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该法对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法律尊重中外当事人对民事权利的处分权,赋予当事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所适用法律的权利。
但该法同时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国社会公共权益的,适用中国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贾东明表示,该法对某些特殊的主体作了特别的规定,比如对婚姻家庭当中的父母子女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在解决争议的时候,要适用有利于保护弱者的法律;在扶养关系中,要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的权益;在债权关系中,可以由消费者选择适用法律;在产品责任中,可以由被侵权人选择适用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起草过程中,借鉴了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有关规定,以及欧盟、海牙国际私法协会等制定的有关条约性法律文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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