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产经轻工日化电器通讯仪器机械冶金矿产建筑建材石油化工食品医药电子电工能源电力交通运输农业环保图片手机版
当前位置:中国市场调查网>新闻>国内新闻>  正文

评论:曝光闯红灯者隐私本身就是“闯红灯”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10/11/2010 15:07:00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10月1日7时40分,李××,男,家住宿豫区顺河镇,在市区发展大道与洪泽湖路交叉口骑电动自行车闯红灯”,文字的上面,是一幅照片,照片上一身着红衣的男子骑着电动自行车穿过马路。9日,宿迁当地媒体刊登了一组照片,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曝光,不仅有违法人真实姓名和家庭住址,而且配上当事人违法行为照片。(10月10日《扬子晚报》)

  长期以来,群众交通安全意识不强,时常出现闯红灯等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确是一个让交通管理部门棘手的问题,给交通安全带来很大的隐患。但行人不守交通规则,作为一种轻微违法行为,当以宣传、教育、诱导为主,即使采取行政或经济处罚也得掌握应有的尺度,这种将当事人示众的方式显然不可取。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有101条也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将闯红灯者的姓名、住址连同照片刊登于媒体进行曝光,这种执法方式明显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一种侮辱,本身已经闯了法律的“红灯”。

  此前,少数地方处罚卖淫嫖娼行为时公示违法者信息资料,甚至将其游街示众,引发了舆论的广泛批评。宿迁曝光闯红灯人员的信息资料,与此可谓如出一辙,试图通过“羞辱刑”来达到遏制违法、警示社会的目的。如此违法执法,或者说执法犯法,无疑与法治原则相背离,不但构成侵权,还会构成对良好法治环境和秩序的破坏。

  随着人权意识、法治理念的不断增强,我国的执法工作也越来越重视并且在实践中做到人性化、规范化,即使是对一些犯罪嫌疑人,其个人隐私也会依法得到必要的保护。执法创新固然可嘉,但首先得坚守一个边界,不能随意突破法律的红线。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这道理同样适用于执法工作,自己都不能依法办事,又拿什么去要求别人守规矩?(范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