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推算,全国每年丢失身份证的约在100万人以上。“但是由于目前公安信息系统的权限设置,一般民警很难查到公民挂失身份证的记录,即便查询,其手续也较为复杂。”换句话说,丢失的身份证无法像挂失的银行卡一样自动作废,它很可能成为一颗不定时炸弹存在于某处,不知何时突然引爆。(9月25日《检察日报》)
身份证丢了,不只是需要补办的短时麻烦,而是从此落下一个永远无法解除的隐患:莫名其妙的各种催费单、从天而降的巨额债务,甚至无故“被犯罪”的乌龙案……看着那些仅仅因为丢失身份证,而被执法机关抓捕关押甚至被判无期徒刑的惊人案例,每一个人都难免毛骨悚然,因为丢失身份证这种事情实在太过普遍了,丢证行为本身与相应所需付出的代价,又实在太不成比例了。
几年前,在一列拥挤不堪的春运火车上,我的身份证随着钱包一起被偷,大半年后,我老家的父母代我收到一张杭州移动公司的催款单。那时我曾非常愤恨,为我的信用记录已经不再干净;不过,看到郑冠群、林贝欣们的遭遇,我似乎还应为没碰到一个更坏的小偷而感到庆幸,毕竟他还没有以我的名义欠下巨额债务或者从事违法犯罪。
你看,丢失身份证这样的小事在每个公民身上都有可能发生,那也就意味着,你可能得被迫为很多原本与你无关的行为承担责任,因为那张写满你身份信息的被丢身份证,尽管随后被你用另一张合法的身份证所代替,却依然在法律上享有效力并且在现实中畅通无阻。根据《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等于也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那么,那张被丢的身份证为何却依然有效呢?
显然,被丢身份证不能随着新证补领而自动作废,是一个很关键也很低级的致命漏洞。它的存在,不仅让寄托于身份证之上的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伤害,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也让居民身份证制度本身受到了颠覆性的损伤——同一居民却可以同时存在多张同样有效的身份证,无疑从根本上背离了《居民身份证法》“证明公民身份、保护公民权益、便利公民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的立法目的。
居民身份证一经制作,在有效期内便永远有效,便不能挂失便不能作废,这应该主要是制度设计上的漏洞,而不会是技术攻关上的难题。银行卡等各类证卡皆可挂失作废,为何作为公民最重要的证件,身份证却不能挂失作废呢?非不能为,亦非不愿为,而是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考虑到要对冒用身份证进行更严厉的防范与遏制——在现行《居民身份证法》中,冒用他人身份证,法律责任仅是“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既然是证件,就有可能丢失;既然证件具有证明功能,就有可能被人冒用滥用,这应该只是常识。这样的常识要求我们的证件设计者,在推出证件方便于民之初,就首先要将丢失证件的可能与防范冒用的措施考虑在内,并以此为证件的安全性兜底。所有证件皆如是,作为“第一证”的居民身份证自然更该如此。(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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