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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乘客打的遇三种情况或可拒付费用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9/21/2010 09:35:00   来源:西安晚报

  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借故不用

  不向乘客出具出租汽车专用票据

  由于驾驶员的过错,不能及时将乘客送达目的地

  昨天(20日),(西安)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本次会议继续审议《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其中规定,对出租车拒载、故意绕行等违规行为,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非法营运处罚上限提至5万元。

  鼓励政策

  企业可吸收个体户入股

  原条例于2004年修改实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渐渐不能适应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由于本次修改对原条例调整较大,因此,将修改形式由修正改为修订。

  草案修改稿将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各县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也纳入条例。赋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出租汽车运力总量调控机制的职责。鼓励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做大做强,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入股等方式,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三种情况

  乘客有权拒付打的费用

  本市出租车不得在规定营运范围外驻地营运,非本市出租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驻地营运。非法营运的,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无故拒载、中断服务、拒不出具专用票据、不按规定标准收费、故意绕行、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其他乘客、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计价器及交接班导向牌或停运牌、计价器失准继续营运的,责令改正,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其他处罚。

  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乘客有权拒付费用: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借故不用;不向乘客出具出租汽车专用票据;由于驾驶员的过错,不能及时将乘客送达目的地。

  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管理机构应当对投诉人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经营权投标

  引入服务质量考核机制

  “经营权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草案修改稿同时规定,使用期限由市政府确定。出租汽车经营权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同时引入服务质量综合考核机制,服务质量综合考核达标的出租汽车企业,参与经营权投标,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获得出租车经营权。

  对于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经营者申请继续经营的,经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合格后,可以重新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五种情形

  主管部门可收回经营权

  草案修改稿中规定,在经营权期限内有下列5种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可收回经营权:非法转让和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超出经营权使用期限发包的;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服务质量综合考核不合格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出租汽车经营权的。

  同时规定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先进的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完善服务质量综合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