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9月15日),广州市人大举行了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符超军摄
“120”救护车急救的伤病员及其近亲属是否可以选择救治医院?法规是否应当对“120”救护车出车和到达急救现场的时限作出具体规定?昨日(9月15日)上午,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听证会上,来自广州各界的20名听证陈述人围绕上述两大焦点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就此展开辩论。
据记者统计,20名听证陈述人中,共有12人明确表示,伤病员或其近亲属应有选择医院的权利或相对的权利,全部陈述人均认为应对救护车出车时间进行明确规定,大多数陈述人认为不应硬性规定救护车到达救护现场的时间限制。
伤病员“选择权”争议大 消委卫生局观点截然相反
“120”救护车急救的伤病员及其近亲属是否可以选择救治医院,是昨日听证会的首个听证事项,也是分歧最为集中和激烈的事项。记者发现,支持市民选择权的多为法律界和学术界人士,而反对市民拥有选择权的则多为医疗界从业者。
记者发现,听证陈述人中仅有的两名单位听证代表分别来自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和广州市卫生局,不过在伤病员是否有权选择救治医院方面,二者观点截然相反。
作为广州市消委会代表的陈述人衣建明明确表示:伤病员应可选择医院,医护人员应向其提供专业意见,明确告知风险。市卫生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苏晓琦则认为,不宜规定市民选择权。
他认为,急救就是要及时抢救,伤病员或其近亲属不具备专业知识,选择医院容易贻误最佳救治时机。因为病情往往非常复杂,让伤病员选择医院也不具备可行性。另外,市民往往倾向于选择资质较高的医院,但这些医院接诊能力也有限,如果当时没有接诊能力,也会耽误救治。如果是非急救的伤病员,应该自己打车。
听证报告将是立法决策参考
本次听证会历时3小时,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听证陈述人作陈述发言,第二阶段为听证陈述人辩论,第三阶段为听证人提问,第四阶段则是旁听人发言。
据介绍,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曾经举行过多次立法听证会,本次听证会是首次专门委员会听证,会议进一步完善了陈述加辩论、听证人询问、旁听人发言等具有广州特色的听证方式和程序安排。
听证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制作听证报告书,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供立法决策时参考,同时印送听证陈述人。法规通过以后,法制工作委员会还会将法规采纳听证会意见的情况向各位听证陈述人反馈。
广州市人大代表,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主任雷建威表示:听证会上更多是基于陈述人本人的观点,很大程度上是医患关系的对垒,医卫从行业行政管理的便利性出发,要求患者及其家属服从调度。教授、律师、街道办一方则从患者的角度来讲,要求选择的权利。他非常期待以后可以更多地看到这样的听证会,能够更充分地反映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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