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规定》明确,煤矿领导没有下井,一旦发生事故,最高可处煤矿500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责任人罚款上年年工资的80%。
此举再次在媒体和公众中激起强烈反响,网络上就不乏“领导下井是去陪死”的质疑声。
人们之所以质疑,是因为领导带班下井这一制度执行得并不理想。
那么,煤矿领导与矿工“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规定,为何在实际生产过程中难以执行?领导带班下井究竟难在哪里?
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夏学銮认为,“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出台,将领导与职工的生命安全绑在一起,能够促使煤矿领导加强安全意识,尽早发现隐患、及时解决问题。但制度在落实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即使煤矿领导没有按规定与矿工“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如果不出事故,也不会有人来追究他们的责任。过低的违法成本,使一些煤矿领导对有关制度视而不见。
事实证明,煤矿安全缺少的不是制度,而是制度的执行力。2005年,安监总局就出台了《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2007年,安监总局等七部门又公布了《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尽管还未达到“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要求,但足以说明“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非新规。
夏学銮建议,有关部门应当考虑追加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如明确要求领导必须轮流下井,如果不执行规定,将有明确的惩戒措施。同时,国家安监部门应当加强检查和监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煤矿领导没有执行相关规定,要进行严厉处罚。“要罚得他们翻不过身来。要通过加大违法成本,严格惩戒措施使相关规章制度真正落到实处,不要等到出了事故才来惩罚。事前防范远比事后惩戒更重要。”他说。
针对这一制度执行难的问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彭宗超认为,要使决策合理、有效,还需要有更多的考虑。
“任何规定和制度的出台都需要援引相关的法律规定,要有法律依据。因此,‘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也需要找出法律依据。此外,管理中的现实依据也很重要。例如,这项制度在一些重点煤矿已经实施过几年,实施效果如何,是否真正合理、有效,有关部门应当拿出现实数据作为支撑。”彭宗超说。
彭宗超教授建议,相关部门可以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从煤矿领导和矿工角度出发分别进行调查问卷,收集民意,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困难,这样作出的决策可能更加合理、有效。
本报记者 张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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