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德”考评新招频出能否规范官员品行
对干部道德考核方法进行创新是可以的,但是这些五花八门的做法很多都是“花架子、不讲究实际的做法”。
目前的尝试中一个大的问题是混淆了价值判断和行为判断。
公务员的评价,无论是绩效评价还是品行评价,皆应致力于建立健全相关法律规范,依法展开
干部提拔需要出具家庭道德鉴定书,这是湖南省邵阳县最近新出台的干部考核标准。此前,很多地方也针对考核干部德行出台“新招”,令人目不暇接。
早在今年4月,四川省郫县县委组织部制定出台了《郫县干部“三圈联考联评”实施办法》,其中除对干部工作和学习的考核外,还增加了对其8小时之外生活圈的考评,干部的品德表现、居家表现、邻里关系以及生活作风都成为考核内容。也就是说,在干部提拔前,小区门卫、社区干部、邻居和家人都将成为考察机关的访谈对象。
江苏省沭阳县也有“创新之举”——对96名乡科级“一把手”进行年中考核,首次将“忠于配偶”等个人品德情况列入其中。一些地区也快步跟上将“是否孝敬父母”的道德指标纳入了干部考核体系。
……
考核新招可谓五花八门,更有网友评论“地方考核干部德行新招频出,有的令人哭笑不得”。虽然如此,在探“奇”之余,这种现象的涌现却不得不令人深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看了这些新的探索措施之后心情非常复杂,这些尝试反过来说明了“我国个别干部的道德沦丧到了不可容忍的地步”。因此,这种探索在一定程度上是可喜可贺的。但也有人认为,“我国的干部道德考核标准缺失,对于长期重视干部人事制度建设的我国来说是一个痛处”。
考评“新招”被指“花架子”
“从没有夜不归宿现象,晚上在单位加班也经常打电话告诉我。对我很关心体贴……”这是湖南省邵阳县商务局原副局长邓笑天拟提拔公示期间,妻子唐亚玲向县委组织部出具的家庭道德鉴定书。
邵阳县日前出台新规,干部提拔公示期间,家长和配偶要分别介绍其家庭道德表现情况,出具家庭道德鉴定书,给予优秀、合格、不合格的等级评价。9月初,邓笑天等13名领导干部,成为该项新规定的首批“践行者”。
但是当邓笑天的家庭道德鉴定书被媒体公布后,却遭到了“作秀”的质疑。
“一个商务局副局长从来不夜不归宿?他不用出差、加班么?”一名主管人事的刘姓公务员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这不太可能,这份家庭鉴定书有夸大其词的成分。
“这种考查方式太简单直接,没有技术含量。”这名“老”公务员说。
更有网友指出,这种考察方式“或许另有深意”,一张由家庭成员出具的道德书“本质上是把考察组成员的判定权部分让渡给了拟提拔官员的配偶,可以证明考察组没有虚假报告,即使万一证明错了,那也是家庭成员的证明,不是考察组的结论”。
翻阅相关报道,不难发现,考察干部德行的种种“创新”如今已不鲜见,近年来,各地纷纷干部考核的重点放在了“德”上,由以前的政治品德、职业道德,逐渐向家庭美德、家人德评指标延伸。可以说,我国目前干部队伍中一些违德行为已经受到了普遍重视。
“现在出现很多缺乏道德的干部,很多地方政府也是没法子,绞尽脑汁希望净化干部队伍,但这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接受记者采访的那名刘姓公务员说。
尽管“不简单”,但各地仍然在矢志不渝地探索。与道德书这种简单直接的测评方式不同,很多地方请专家制定“干部道德评价体系”。
据公开资料显示,在浙江宁波江北区,官员德行已被量化:测评指标加起来共有22个之多,包括要接受所在单位干部职工的测评,还要接受所住社区居民的测评,测评不合格的不得提拔。
在制定者看来,这样的考核评价体系把“德”变成了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
在另一些地区,干部道德考评以“民意否决制”的方式实施。
据了解,吉林省白城市对拟提拔领导干部的考察人选,在全面考察前,由群众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意测评,赞成票在50%以下的人员,取消拟提拔资格;干部试用期满一年的,再一次实行“民意否决”,群众满意率达不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免去其试任职务。
对此,杨建顺认为,对干部道德考核方法进行创新是可以的,但是这些五花八门的做法很多都是“花架子、不讲究实际的做法”,“这些新的尝试没有什么新鲜的东西,将小区门卫、社区干部、邻居和家人都被发展成了访谈对象的话,那么很多城市居民都可能不合格。因为其跟小区门卫、社区干部等都不熟,这些访谈就失去了意义,入户调查还存在侵犯了个人的私人空间之虞,须有法律的相关授权。尤其是把干部考察权重的百分之二十放在这里是很不合理的”。
“制作评价指标体系意义非常重大,但是这种指标须有很大的科学含量,不是拍脑袋或者随意请几个专家弄个几十条几百条的就能作为一个评价体系。”杨建顺说。
除了上述各地探索之外,在甘肃灵台县,“是否孝顺”也被作为一项考评标准写入了干部考核办法中。
杨建顺认为,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需要“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这是最关键的,如果已具备这两点,还要用“是否孝顺”、“生活圈调查”等来做“一票否决”,显失科学性。
“官德”考察机制尚不完善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从目前各地对于干部道德考核的探索来看,道德考核与以往干部政审内容有所重叠。
据介绍,干部政审一般是派思想品德好、威望高的党员前去调查,也可以发函请有关单位的党组织协助调查。对于干部选拔和特殊任命的政审工作,由于情况特殊,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负责进行。政审的内容和范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不尽相同,但主要还是考察和核审政治思想和个人品行方面的内容。
既然政审内容已包括了对公务员道德品质的考察,为什么各地又频出对公务员进行家庭道德考核的“新招”?
“政审相关范围和内容并未完全覆盖家庭道德考核,这也是出现各地纷纷出台新的干部道德考核机制的一个原因,它反映了我国在目前国家层面干部任用规定方面的确遇到的一些难题。”杨建顺不无担忧地说。
此前,为了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办法,不断提高做好干部工作的水平,中央组织部于2006年印发实施《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领导班子成员个别提拔任职考察中的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和综合评价等方法步骤的基本作用、内容和要求,相关人士表示此规定并未具体到干部道德考核的具体标准。
“对干部道德标准这一块的考察确实存在缺失,这从目前的尝试中不难看出。”有专家认为,目前的尝试中一个大的问题是混淆了价值判断和行为判断。
杨建顺的看法是:“价值判断一定要和行为判断区分开来。换言之,某些人在生活中的某些行为,可以作为人们对其生活层面的是非对错作出判断的参照基准,但是,绝不可以将这种判断结果直接适用于公务员领域中的所谓‘官德’评价。公务员的评价,无论是绩效评价还是品行评价,皆应致力于建立健全相关法律规范,依法展开。”
道德考核应符合法律精神
据了解,公务员法要求干部除了规定工作能力、文化程度等条件,还特别强调了“具有良好的品行”。但是,如何对“良好的品行”进行考评?公务员法上并无更详细的规定。
此前,一些地方对干部道德考评采取入户调查、重点场所访谈等做法,有人认为这些创新缺乏法律依据。因为,《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将公务员资格要件的依据从公务员法上的“有法律规定”拓展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这意味着对公务员进行考评的相关尝试须有法律依据。
“接下来应当有法规对‘良好的品行’进行具体的规范,但一定要尊重个人的私人空间,公权不要过度介入。”杨建顺说,良好的品行需要全面的考察、综合的分析、科学的结论,而不是感情用事。需要建立一个专门考察公务员道德的行政评价机制,这个指标需要大力推进,但必须是科学、合理的指标,而不能太随意、不规范。
这个考察公务员道德的评价机制如何建立?杨建顺认为,“官德”界定需要紧密结合公务员法,由于道德的规范比较空,如何判定,需要制定一套统一的衡量判断规范。“应该建立一个在专家论证、标准细化、重视人的能动作用之上的评价机制,同时要强调分类研究、分别适用,指标不能一刀切,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记者 任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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