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网9月7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东一名21岁男子与6岁女童接吻、摸胸,台东“地检署”以不构成“强制猥亵”、女童家属撤回性骚扰诉讼为由,不起诉收场。台东检方见解恐将再次引起民间团体争议。
报道称,6岁女童在海边遭21岁的赖姓男子抚摸胸部,且接吻约10秒,女童母亲的滞后怒告赖姓男子妨害性自主,警方也以“强制猥亵罪”嫌移送台东地检署侦办。
经过考证,检察官以女童承认和赖姓男子是情侣关系,自愿与对方接吻和抚胸等理由,称男子不符合“强制猥亵罪”,顶多是触犯“性骚扰防治法”,但因女童家属和男子达成和解,又撤回诉讼,最后不起诉赖姓男子。
专家就此案件进行了分析,台湾“刑法”第 227条规定“与幼年男女性交及猥亵罪”,即无论幼年男女是否同意,均不能与他们发生性行为或猥亵,否则就构成刑责。当年立法用意,就是考虑未满14岁男女心智未成熟,基于保护幼年男女所制订。本案中,就算女童声称自愿,也无法阻却被告触法。
日前台湾发生多起女童遭性侵案,因法官判决对被告有利而引爆重大争议,蔡依林、罗志祥等数十名艺人也齐声表达了抗议;台东这件个案,被告显有触犯“刑法”第 227条的空间,检方却予不起诉,若无理想的解释,恐将再招民间的质疑、甚至批评。(冯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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