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25日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上网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指出,矿山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有在无矿领导下井带班时,逐级汇报后的拒绝下井权。如对该暂行规定有修改意见,可于8月31日前反馈至电子邮箱:guoyan@chinasafety.gov.cn。联系人及电话:郭岩,010-64463769。
规定全文如下: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暂行规定(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矿山企业领导,是指矿山企业的矿长
(总裁、总经理)、副矿长(副总裁、副总经理),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
第三条 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责任主体。
矿山企业必须坚持领导下井带班作业,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作业,与井下作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落实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执行下井带班制度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报告。对举报和报告属实的,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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