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赵进 通讯员/黄延丽)刚上任不到4个月的村委会主任被4名歹徒追砍致轻伤,而买凶者居然是该村委会副书记,另有村委治保主任充当帮凶,此事引起当地一片哗然。昨日,南海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该村委会副书记和村委治保主任有期徒刑10个月和6个月。
案情:数十万买凶砍人
被害人郭锦添与被告人何永洪同为南海平洲夏南一村委会委员,前者为村委主任,事发时仅上任4个月,后者则为村委副书记。
2010年1月份,何永洪与郭锦添之间因工作问题上发生矛盾,何永洪怀恨在心,遂叫来时任村委治保主任的马镜洪出面找人教训郭锦添。马镜洪便按照何永洪的授意,约被告人王少军具体商量实施此事,双方约定,事成后何永洪支付50至80万人民币报酬。
被告人王少军为收受非法巨额利益,便指派被告人杨冬参与安排、策划,负责带人到现场踩点和确认目标人物,由被告人谭育建、卢泽国、小建及甘业飞(另案处理)等人具体实施。
2010年2月8日早上8时许,卢泽国、谭育建分别驾驶摩托车搭载着被告人小建和甘业飞,去到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南一村委会门口绿化带路段,乘被害人郭锦添步行上班之际,用砍刀将郭锦添砍伤倒地(经法医鉴定,郭锦添系受锐性暴力作用致多处软组织损伤,属于轻伤)。
作案后,谭育建、卢泽国分别驾驶上述车辆接应小建、甘业飞迅速逃离现场。其后,何永洪先后共支付18万元人民币作为报酬,王少军独占大部分赃款,其余被告人分占少量赃款。
2010年3月22日至24日,上述7被告人先后在佛山南海、肇庆端州等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审判: 7人分别获刑6到10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永洪、王少军、马镜洪、杨冬、谭育建、卢泽国、小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破案后,被告人何永洪、王少军、马镜洪的亲属积极赔偿了经济损失予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7被告人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因此,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何永洪等7人有期徒刑10至6个月不等。其中,何永洪获刑10个月,马镜洪获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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