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消息:近来,中国接连发生公众人物面对舆论监督信口雌黄、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的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值得深思。
《民商法前沿》有言明示:为社会公众利益进行监督,公众有权以更高的标准来衡量公众人物,有权对他们进行更多的监督。对公众人物而言,则必须是“严以律己,宽以待人”。
美国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曾指出,在一个共和制国家,民众需要借助媒体提供的信息来了解公众人物们究竟在做些什么,因此,媒体必须能够自由地“彻查公众人物的品行和作为”。
深圳《晶报》发表评论说,媒体作为公器,有其独立性和公信力,有监督的权利。公众人物必须接受媒体更多的监督。
“公道自在人心”,主流价值观不容挑战。我们的社会应当给予新闻记者更多的针砭时弊的勇气,并在法理上保护新闻记者成为公众人物的监督者。
还是新华时评说的好:公众人物善待公众、善待社会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唯其自重方能留下清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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