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深圳8月5日电(记者彭勇)深圳市地税局通过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发布公告,从2010年8月1日开始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据深圳市地税局介绍,此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后,普通标准住宅按销售收入2%预征,别墅为4%,其他类型房产为3%。据悉,在2008年进行上一轮调整时,普通标准住宅按销售收入1%预征,别墅类按销售收入3%预征,其他类型房产按2%征收。
此次调整所涉及的“普通标准住宅”,执行的是深圳市从2006年10月1日起调整的新标准,具体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据悉,所谓土地增值税预征,是指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今年6月,国税总局下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要求,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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