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修订草案)》,建议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纳入强制险种,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若获通过,今后广东省内的公众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等均须依法强制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7月23日《羊城晚报》)
无论从历史教训还是现实需要来看,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纳入强制险种无疑是值得期待通过的法律条款。现实是,广东从1999年就开始“引导鼓励”企业购买公共交强险,而目前全省相关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比例尚不足百分之一。因为投保缺乏强制性,其严重的后患也已经显现无遗。最突出的就是企业出事,政府“埋单”。如2008年深圳龙岗区“9·20”特大火灾事故,由于“舞王”俱乐部无力承担死伤者的赔偿,最后由政府代垫赔款近1.2亿元。
在市场经济里,政府被经营性单位火灾等事故“绑架”,不能不说是法律的某种缺陷。企业出了事故,政府为了尽快平息事件,或主动或被动地拿钱为企业善后,乃至为某些政府官员的失职渎职、官商勾结的腐败“赎罪”。这看似是政府果断应对公共危机事件的积极行为,实则是慷纳税人之慨以求减少“负面”影响。同时,政府为企业火灾事故“埋单”成为惯例,会助长企业凡事有政府“兜底包揽”的侥幸心理,近乎于怂恿企业胆大妄为。
以法规强制公众聚集场所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可望实现一举三得:引入市场机制为政府免却不应该的负担;提高经营企业消防意识,降低企业自身的风险系数;确保伤亡人员得到合理和足量的赔偿。基于这些,广东不妨“吃螃蟹”。(洪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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