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广州日报》报道,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
其实,这并非新的政令。早在2005年4月份,安监总局就发文要求,实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并将其作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一项重点监察内容。规定要求,集团公司正职领导深入井下不得低于3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机电、技术等方面的副职领导不得低于4次/月。
7个月后,安监总局又联手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每班由煤矿业主、矿级领导带班下井督导安全的管理制度,要求下井带班领导必须深入各采掘作业点,带队排查现场安全隐患;2007年4月底,国家安监局、监察部、全国总工会等七部门,联袂公布了《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
但是,这些要求,几近沦为一纸空文,以至于国务院不得不再次强调。有鉴于此,笔者觉得,我们很有必要深究上述政令被架空的原因,这对于有效避免矿难以及今后制定类似公共政策,大有裨益。首先,规定模糊,难以操作。无论是先前的制度安排,还是国务院最新出台的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制度,具体到实际操作中,都没说明,即便按规定下井了,在矿下呆多长时间?与煤矿工人同吃同干一天,还是下井后走个形式,照张相,就马上升井?
再者,在一个比较封闭的矿企管理模式下,由谁来监督矿领导和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还有,即便是矿主要领导与工人一同下井,那这些人有没有丰富的井下生产经验?有没有处理安全事件的能力?如果说有这个能力,那当然能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倘若没有,就可能会耽误大事。更为重要的是,领导不下井怎么问责,事实证明,如果没有严厉及时的问责制度,类似的政令就有被架空和消解的可能。□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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