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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公开宣判30件毒品案 多毒犯被执行死刑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6/23/2010 19:40:00   来源:新华网

  据来自福建省高级法院的最新消息,福建省各级法院于6月23日分别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宁德、三明等地召开宣判大会,依法对30件毒品案件共91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并对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张金宣、李维良、董云诗、卢建军、石中平、李德忠等多名毒品犯罪分子依法执行死刑。

  罪犯张金宣于2003年7月伙同他人到云南购买毒品海洛因,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缴获海洛因7150克,张金宣被抓获归案。同年10月,张金宣因病被取保候审。其间,张金宣仍不思悔改,2007年10月至2008年1月,张金宣经罪犯李维良介绍认识同案人李华,张金宣将2450克海洛因用桂圆干混杂伪装,通过物流公司托运到成都,指使同案人郑金飞先后将2450克海洛因贩卖给李华,获得部分毒赃52.5万元人民币。

  2007年底,张金宣又与李华商谈从云南购买“麻古”运到成都贩卖。同年年底,郑金飞、张金宣先后到达云南德宏州芒市与李维良会面商谈,由李维良出面与缅甸联系购买10万粒“麻古”,郑金飞付给李维良30万元人民币购毒款。2007年12月底,张金宣收到10万粒“麻古”后雇请董云诗将毒品伪装到杉木中并从芒市运到云南。

  2008年1月,郑金飞在张金宣的安排下雇请货车将混杂“麻古”的杉木运抵莆田。张金宣安排郑金飞到莆田黄石接货时被当场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麻古”9362.4克(净重)。张金宣随后也被抓获。董云诗、李维良在云南分别被公安人员抓获。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作出判决,认定张金宣、李维良犯贩卖毒品罪,董云诗犯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张金宣、李维良、董云诗均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人死刑。

  罪犯卢建军、石中平于2006年9月初各出资人民币2万元合伙贩卖毒品海洛因,并以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机砖厂厂房作为加工贩卖海洛因的窝点,由石中平主要负责联系上线购买并保管海洛因及毒资,卢建军主要负责掺杂加工海洛因,二人再分别联系下线贩卖。

  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卢建军、石中平共购买海洛因1432克,经掺杂加工后贩卖或直接贩卖。2007年6月中旬,卢建军、石中平散伙后各自贩卖海洛因,分别雇他人为其保管、贩卖。警方在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机砖厂抓获卢建军、石中平等人,当场查获海洛因4包共计638克。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作出判决,认定卢建军、石中平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卢建军、石中平均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人死刑。

  罪犯李德忠于2007年10月至2008年4月间,伙同同案人顾小娟从四川省成都市购买毒品“K粉”,以布料、食品等名义,通过物流公司寄运至福建省石狮市,并在石狮市贩卖。

  李德忠与顾小娟雇夏世云、马忠甫为其在石狮提取“K粉”合计11次共25000克,“K粉”大部分出售给他人。此外,经李德忠联系,夏世云还到重庆市购得“大麻”450克,回石狮后与马忠甫将“大麻”掺入香烟包装成“大麻烟”进行贩卖。李德忠还私自藏匿枪支被查获。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作出判决,认定李德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李德忠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德忠死刑。(记者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