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职以下预备役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普遍下调5岁
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调整了预备役军官的退役年龄,将团职以下预备役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普遍下调5岁。
修正案草案规定,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担任师级职务的,55岁;担任团级职务的,50岁;担任营级职务的,45岁;担任连级职务的,40岁;担任排级职务的,35岁。
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充实完善动员征召规定
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充实完善了动员征召的规定,增加了“预备役军官的征召”一章,明确了预备役军官战时征召的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征召程序、重点环节等。
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人民武装部应当根据上级的命令迅速向被确定为征召对象的预备役军官下达征召通知;必要时,预备役部队和预编预备役军官的现役部队也可以直接向所属的被确定为征召对象的预备役军官下达征召通知,并通报预备役军官登记地的县人民武装部。
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尚未被征召的预备役军官,未经其所在部队或者登记地的县人民武装部批准,不得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已经离开的,接到征召通知,应当立即返回。
预备役军官管理拟建立军地联席会议制度
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规范了预备役军官的管理制度,将军兵种政治部纳入了预备役军官管理部门之中,建立了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中的军地联席会议制度。
修正案草案规定,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军区政治部、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和县人民武装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当地预备役部队和预编预备役军官的现役部队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时将获荣誉证章
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对预备役军官的褒奖内容,规定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时,根据其服役的时间和贡献,颁发荣誉证章。(陈小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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