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原人事厅干部培训中心培训二部副部长樊金明3年间挪用公款488万元。18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樊金明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在一审中,银川市兴庆区检察院指控樊金明挪用公款488万元,并为6名冒充国家某部委干部、军官的不法分子牵线搭桥,以能帮人上大学为名骗人钱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2月至2008年1月,时任宁夏人事厅干部培训中心培训二部副部长的樊金明,利用代管该中心公共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员学费的便利,多次挪用488万元学费用于营利活动,至案发时,尚有29.76万元无法归还。但樊金明参与诈骗证据不足,兴庆区检察院指控樊金明犯有诈骗罪的罪名不成立。
今年1月26日,一审法院以樊金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兴庆区检察院随后提起抗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于6月18日作出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记者张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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