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检察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借用、占用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的机动车辆;严禁检察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向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置换、购买、转让机动车辆。”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使用机动车辆的六项规定》,对借用、占用发案单位机动车辆等六种情形作出明确的禁止规定。
规定的出台用意何在?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六项规定将进一步规范检察干警执法行为,切实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提高执法公信力,促进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近些年来,通过查办检察干警违法违纪案件,包括从举报线索中发现,检察干警驾驶警车、公务车、自驾车安全事故比较高。
2005年5月28日,最高检出台《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章驾车的四项规定》,对检察干警酒后驾车、无证驾驶、交通肇事后逃逸、警车私用等四项内容出台禁止性规定;2009年1月,最高检颁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禁酒令》,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等五种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的出台,对于检察干警公正、廉洁执法,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这位负责人坦言,在调查中还发现,一些基层检察院检察干警仍存在借用、换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的机动车辆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
“这种情况的出现引起了最高检的高度重视。”这位负责人说,正是基于这种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出台的六条规定,言简意赅,更加符合检察机关的实际。
“针对检察干警在车辆使用中的一些突出问题,我们把原有散见于各种规章制度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整合、梳理,把可能发生的问题再次重申一下,这更容易引起检察干警的重视。”这位负责人说,“比如规定的第三条,严禁检察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借用、占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的机动车辆,这项规定在《检察人员纪律处罚条例》中,就有过规定,再比如规定的第六条,在中纪委下发的通知中也曾有过明确的表述。”
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为了配合最高检正在开展的“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和即将开展的“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教育,最高检将派出督察组进行明察暗访,督促检查,抓好六项规定的落实工作。本报记者 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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