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岁的原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稽查三处处长孙海渟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100万元。记者今天(6月3日)获悉,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8年,孙海渟在担任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稽查三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统一协调对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的职务便利,通过他人安排,私下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见面,接受其请托,为其谋取利益。为此,孙海渟非法收受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10张银行卡,共计100万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孙海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通讯员张浩 王要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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