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委办、市政府办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的若干规定》,对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报批程序、使用范围等内容作出严格规定。
根据规定,配备公务用车必须严格执行“先审批、后购置”的制度,报株洲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方可购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禁止以“换”、“借”为名占用企业和下属单位的公务用车,禁止用贷款或摊派款项购买公务用车,禁止接受企业或下属单位赠送的公务用车,禁止以下属企事业单位或学会、协会等名义购买公务用车,禁止用公款购车以私人名义注册登记。
此外,《规定》中明确禁止使用公务车辆外出旅游观光、接送子女就学、家属子女上下班以及参与婚丧嫁娶等非公务活动。领导外出学习期间,其使用的公务用车由单位统一调度或定点存放。休闲娱乐场所50米范围以内严禁停放公务用车(执行公务除外)。(记者 李春璞 通讯员 宁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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