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儋州市法院立案受理原东方市发改局副局长何明高涉嫌受贿一案。本案已定于2010年6月10日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3月至2009年10月间,被告人何明高在担任东方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兼东方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11次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15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案发后,检察机关共计追回赃款304500元,其余赃款已被何明高花光,尚未追回。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明高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十一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15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南国都市报 林莹 李应贵 林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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