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湖南湘潭县石潭镇的黄某在自制的卤菜中掺入亚硝酸盐,致使19人中毒。湘潭县人民法院日前以黄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据悉,黄某系湘潭县石潭镇的个体户,从2008年开始经营卤制品生意。今年5月24日,黄某购入素肚片、藕片、兔耳、豆笋、臭豆腐、海带、牛排等原料,掺入亚硝酸盐,加工制作成卤菜半成品。第二天下午,黄某将卤菜半成品加工制作成卤菜成品,分别销售给沈某等35人,致使沈某等19人食用后,出现不同程度的食物中毒症状。
经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湘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黄某持有的卤菜原材料和制作的卤菜中,亚硝酸盐含量均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限量。案发后,黄某已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审理过程中,黄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汤云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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