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记者蒋彦鑫)学生营养餐的试点学校、供餐企业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食谱等信息,接受监督。
为了让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每一分钱都能“吃到孩子嘴里”,财政部和教育部昨日发布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资金来源
鼓励单位个人捐资捐助
《办法》强调,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捐助开展营养改善工作,并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财政部相关部门解释,部分原来享受生活补助的学生,纳入营养改善计划后,仅中央财政给予的补助将达到小学生每天7元、初中生每天8元的标准。
资金拨付
中央资金每年拨付两次
《办法》规定了各级经费管理部门拨付资金的程序,并提出了时限要求,指出营养改善计划中央专项资金于每年9月30日前和6月30日前分两次拨付。
使用监督
经费账目应当定期公布
办法对信息公开作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应当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试点学校、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监督。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坚决杜绝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此外,通过多报学生人数而套取国家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如违规严重,将依法追责。
■ 背景
营养餐计划惠及2600万学生
2011年10月,国务院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率先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680个县(市)启动试点,由中央财政为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
中央财政每年拨款160亿元,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按每年200天上课天数计算,惠及这些地区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约2600万名在校学生,占中西部农村学生人数的近30%。
■ 释疑
享生活补助学生能否再享营养补助?
不少人关注,纳入营养改善计划后,原来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学生是否还能继续享受补助?
对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在继续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的同时,还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实际,对补助范围和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补助标准已经达到每天小学生4元、初中生5元。
该负责人说,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是做“加法”,而不是做“减法”,不得用营养改善补助专项资金抵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因此,部分原来享受生活补助的学生,纳入营养改善计划后,仅中央财政给予的补助将达到小学生每天7元、初中生每天8元的标准。
该负责人说,目前享受营养改善膳食补助的学生,是纳入国家试点的集中连片困难地区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而享受生活补助的学生是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即享受生活补助和营养改善膳食补助的学生群体有交叉,但不重合。
(实习编辑:汤云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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