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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虾米标准产出万元海参 生产商无生产资质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8/22/2012 10:20:38   来源:南方网   作者:刘彪

  市民苗女士近日向记者反映,她花1万元购买的东强“极品干海参”,竟然是用虾米的生产标准制造的。

  记者深入调查发现,生产商青岛东强商贸公司根本没有海参生产资质。此外,干海参标准中,也没有“极品”这个等级,苗女士想维权,也难以做质量鉴定。“这个海参还没有按规定标注成分或配料表等。”苗女士说。

  【市民爆料】 用虾米标准产出万元海参

  近日,苗女士带着她购买的海参及发票找到了记者。记者注意到,海参外包装相当精美,一个木质盒子,里面还套着一个塑料盒子,上面几个烫金大字“极品海参”,塑料盒里便是干海参了,标签上显示,净含量268克。“这东西可不便宜,一盒2500元,我买了4盒,总共花了1万元。”苗女士说,她之所以花这么多钱买海参,是因为她父亲的一位至交患肿瘤,想送些东西给他,“当时我到泉城路附近一家商场,看到了东强商贸公司的直营专柜,工作人员就推荐海参,说海参能增强人的抵抗力,还能抗癌”。

  最终,苗女士相中了标价3900元一盒的极品海参。“当时有个促销员说,我买得比较多,优惠一下,2500元一盒。”苗女士说。记者在苗女士出示的发票上看到,上面写着,品名为“东强干海参”,总数量为4盒,花费1万元。“买回去送人后,父亲至交反映,海参口感不好,很硬,用热水冲泡的时候,还能看见沙子。”苗女士说,剩下的3盒海参被退了回来,“极品海参,质量还这么差,我仔细看了看合格证上的信息,发现了大问题,这海参竟然是用虾米标准制造的”。

  记者仔细查看这款海参,发现合格证上印着企业执行的生产标准为“SC/T3204-2000”。记者从质监部门获悉,该标准是虾米的行业生产标准,而干海参的行业标准应为“SC/T3206-2009”。

  “冒用虾米的标准,这样生产出来的干海参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金一说。

  【记者调查】 厂家根本没海参生产资质

  厂家何以用“虾米标准”生产干海参,是印错了还是另有原因?好奇的苗女士越发想不通:“我检查了一下外包装,发现很多产品信息都不全。”记者将这种“极品海参”的内外包装翻了个遍,也没有找到正规食品都有的QS标志(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而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食品安全法》第42条也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

  从海参外包装来看,该海参的生产商是青岛东强商贸有限公司。这是一家什么样的公司呢?生产经营范围又是什么?记者从山东省质监局查询发现,在该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信息中,“食品品种明细”一栏里只包括鱿鱼丝、海鱼片、虾米、虾皮和小饼紫菜等,海参并不在其内。

  赵金一告诉记者,我国法律对食品生产加工有严格的规定,只能生产许可证中允许的品种,不能超范围生产,“东强商贸公司没有海参生产资质,它生产海参显然已经超范围经营,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应该查处。”

  据介绍,我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79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上,东强商贸公司违规生产早有前科。记者从山东省质监局获悉,早在2007年6月,该公司就因无证生产未加印(贴)QS标志的干制水产品,遭到执法人员查处,280余盒干制水产品被查封。

  【延伸问题】 极品海参?没这等级!

  买到了自己不是很满意的产品,又出了这么多问题,苗女士想维权,就到质监部门申请质量鉴定,却被告知,这种“极品海参”没法检测。“质监局的工作人员说,干海参必须按照所属质量等级的标准进行检测,而‘极品’究竟属于哪个质量等级,不好界定,也就没有相应的检测标准。”

  记者查询我国水产品行业标准《干海参》(SC/T3206-2009),发现干海参质量等级只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4个等级,不存在“极品”这一等级。“‘极品’的意思应该是最佳,这种用词本身就有问题,太绝对化了。”苗女士说。而《广告法》第7条明文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据介绍,按照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但记者仔细翻看这种“极品海参”的内外包装,并没有找到有关质量等级的标示。

  此外,记者还发现,这种干海参的标签上,并没有成分或配料表这一项。而根据《食品安全法》42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当标明成分或配料表。

  【消费者质疑】 食品咋还宣传药效?

  “早知道这种干海参问题这么多,我就不会买了。”苗女士表示,自己当初会选择这种干海参,是因为销售人员说海参能提高人体免疫力,广告宣传册上也写了海参的药效,而这正是身患肿瘤病的父亲的朋友需要的。

  苗女士向记者出示了一份青岛东强商贸公司关于这款海参的广告宣传册,记者看到上面写着:“能提高免疫力,预防感冒……调节改善内分泌功能,预防肠胃、肝脏等疾病;对中老年人尿频、糖尿病患者血糖等情况有所改善……可预防早老性痴呆症;能促进机体造血功能及抗单纯疱疹病毒;能增强肿瘤患者免疫力,对放化疗患者有增加白血球的作用等等。”

  “我当时就是冲着宣传册上‘能增强肿瘤患者免疫力’这一条才买的。”苗女士说。

  “东强商贸公司这么做,是一种违规宣传。”赵金一告诉记者,我国《食品安全法》第54条明文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相关链接】

  记者在山东省质监局网站上看到,2007年6月5日,根据12365热线举报,威海市质监局在对市区某商场检查发现,该商场销售青岛东强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未加印(贴)QS标志的干制水产品,经调查核实,青岛东强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查封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干制水产品共计280余盒。

  (来源:舜网-济南时报)

  (实习编辑:汤云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