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知道后果会这么严重,就不敢做了。”徐某在得知自己因生产销售假冒“金龙鱼”食用油而被法院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62万元的罚金后感慨。日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这起销售假冒“金龙鱼”食用油案作出一审宣判,同时判处粮油商店店主潘某有期徒刑五年半,并处罚金60万元。粮油商店3名店员也分别领刑。
法院查明,2010年11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徐某从黄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冒“金龙鱼”食用油,将价值约97.8万元的假油卖给被告人潘某开的两家粮油商行。后徐某从2011年8月开始自产自销“金龙鱼”食用油,至同年10月,共将价值14万多元假油卖给潘某;将价值6万多元假油卖给伍某(另作处理)。
(实习编辑:汤云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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