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认为北京圣焱意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七星红葡萄气泡香槟”等饮料商品含有“香槟”或“CHAMPAGNE”字样,侵犯了该委员会所拥有的香槟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昨天,该案在市一中院开庭审理,被告认为香槟作为法律上的地理标志权,在中国没有知名度。
委员会诉称,去年年初,发现被告销售侵权产品,虽然是汽水,但是醒目的“香槟”字样会误导消费者。律师提出,“香槟”为享誉世界的地理标志,只有产自香槟地区的葡萄酒才能称作香槟,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被告产品并非来自法国香槟地区,而标注“香槟”商标,既侵犯了商标权,也构成虚假宣传,属不正当竞争。为此,委员会索赔50万元,并要求被告停止使用“香槟”商标。
对此,圣焱意美公司的代理人答辩道,香槟作为一种酒知名度很高,但是香槟地区在我国知名度不高,而且法国政府已经撤销了香槟省,鉴于香槟酒行业委员会没有在我国注册香槟商标,所以无权禁止他人在不同类别产品上使用香槟商标。代理人还提出,圣焱意美公司只负责储存“七星红葡萄气泡香槟”等商品,不是生产商或销售商,香槟酒行业委员会派人隐藏真实身份找到公司,执意购买商品,公司只得请示商品的进口商及所有人,得到同意后,卖给了委员会4箱饮料,所得货款全部交给进口商,公司并未从中获利,不能视为市场性质的销售行为,应等同于民间的一次买卖,所以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该案将择日宣判。
(编辑:邹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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