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吴亚东通讯员邱何娟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终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2011年1月31日,福州市商贸服务业局执法人员查获李云经营的私宰生猪窝点,现场查获生猪40头。经福建省兽药饲料监察所、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所检测,29头生猪猪肝检出含有“瘦肉精”。庭审中李云辩称,其对生猪含“瘦肉精”并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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