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蔬菜价格出现波动,可动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进行干预,最高使用额度达30%———近日出台的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指出,价格调节基金用于支持蔬菜生产流通的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基金总额的30%。
2012年2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试行,规定新疆县级以上政府应依法设立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由各级财政拨款,用于重要商品储备、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发放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等方面。
记者从自治区发改委了解到,价格调节基金在六种情况下可动用:一是对因执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等价格政策而受到经济损失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下同)给予适当补偿;二是给予生产者、经营者适当价格补贴、贷款贴息等;三是对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四是对因遭受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或贴息;五是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和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六是为调控市场价格批准适用的其他情形。
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区市都设立了价格调节基金,主要通过向社会筹集,仅有江苏省由财政预算安排。出于减轻社会负担的考虑我区的价调基金由自治区、地(州、市)、县三级政府通过筹措财政性资金安排,并结合市场发展趋势,价格调控目标以及价格调节基金年度预算规模安排使用。自治区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指出,自治区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用于全区性的市场价格调控和对各地区间的平衡、调剂,重点向南疆三地州等困难地区倾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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