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利辛县“甲醛猪血”案16日在利辛县法院一审宣判,刘振坤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利辛县法院审理查明,从2010年10月开始,刘振坤、李英夫妇二人大量购买猪血,并进行加工。为让猪血半成品色泽美观、不易变质,刘振坤购买了甲醛,配制成有毒、有害的甲醛溶液,将猪血半成品浸泡在甲醛溶液中。至2011年9月,共加工生产含有甲醛的猪血10多吨,销售给李某等多名食品经营户,经营户再以食用“鸭血”对外销售。2011年9月,工商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检查发现,所查处的“鸭血”中含有甲醛成分,认为此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遂将此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振坤、李英夫妇在食品中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李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主动退出非法所得,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刘振坤有期徒刑2年,罚金2万元;判处李英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罚金2万元,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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