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关于加强小型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若干问题的建议
提案人:农工党市委会
目前,在全市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3个领域的食品经营户中,90%以上属于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等小型食品经营者。在当前法律框架和监管体系下,对小型食品经营者的监管状况可以用“投入精力较大,监管效果不佳”来归纳。究其原因,一是小型食品经营者整体文化程度偏低,与现行法律对其的较高要求之间存在矛盾,小型食品经营者确实没有能力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等法定义务,法律设定的食品经营者自律模式很难落到实处。二是小型食品经营者规模小、责任承担能力弱,与现行法律中的违法责任较重之间存在矛盾,对影响食品安全经营行为的高额处罚决定,往往因为小型食品经营者无法承受而成为“白条”,反而造成“法不责众”的结局。三是小型食品经营者数量众多、分布散,与监管部门人手少、任务重之间存在矛盾,即便基层监管人员将70%以上的工作精力用于监管小型食品经营者也还无法达到令人满意的监管效果;特别是一些作坊式生产加工点,其蔬菜、水产等食品主要从进城农民手上直接收购,进入市场前不可能完全经过质量检测,实行准入制度充其量只能是起到一种宣传作用。四是现行的质量检测方式无法适应交易频繁、流通迅速的小型食品经营者经营状况,如耗时长,检测结果出来后前去处理时,往往取样检测过的食品已经销售一空。
办法:
1、建议开发全市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大平台
整合各监管部门现有的信息化监管系统,将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贯生产加工、流通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实现监管部门对食品的全程信息化监管,确保食品来源和去向信息的及时锁定和有效追溯。同时,要争取政策支持,出台一定的措施,从政策优惠、资金补贴等层面,鼓励食品经营户主动安装使用信息化监管系统,这样才能发挥系统的最大功效。
2、建议进一步发挥消费者的监督作用
食品是否安全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这是消费者监督食品经营活动的最大动力。建议以全力支持、理性引导为原则,通过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提高对举报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奖金额度、加大对消费者“10倍索赔”要求的支持力度等措施,发挥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进一步增加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违法成本。
3、建议发挥质量公示的促进作用
当前,新闻媒体对于食品安全的报道主要来源于知情人报料或国家部委的公布,内容上以负面性、批评性为主,我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声音较弱,容易给公众造成“不作为”的印象,而且加重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心。建议加大食品安全信息的公示力度,由市食安办整合各监管部门的食品质量监测、食品安全案件查处、食品专项整治等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我市的食品质量信息,掌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提高自身的公信力。
4、建议加大力度帮扶小型食品经营者转型或升级
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乎生命健康,因此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无论其经营者规模大小和承受能力,都应当依法从严处罚,从而确保食品质量的绝对安全。对无法履行食品安全义务的小型经营者,应采取帮扶引导措施,要求其或停止食品经营行为、退出食品市场,或扩大规模、加大投入、从设施设备、专业人员等方面达到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在这方面,个私协等社会中介组织应当有所作为,帮扶小型食品经营者转型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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