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就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有关事宜做出规定。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在《化妆品命名规定》发布实施前已批准或备案使用的产品名称或商标名,原则上可继续使用,存在严重误导、欺骗消费者情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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