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决一起“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认定出售过期食品的超市应向原告“退一赔十”,即退给一名职业打假人货款270元,赔偿2700元。
该职业打假人名叫阎家明,他于今年1月26日在长宁区红宝石路一家地下超市买了一盒“利可塔芝士”,价格为270元。该食品的外包装上注明:生产日期2010年12月22日,保质期至2011年1月25日。
阎家明买了这盒刚过期的食品后没有食用便向这家超市索赔。由于索赔被拒,他于今年7月11日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超市退还购物款270元,赔偿10倍货款2700元。
超市表示,原告购买的“利可塔芝士”确实是本店出售的,因为超市刚开张,可能工作上存在疏失,贴错了标签,愿意退还270元,但不同意“退一赔十”,因为自己不存在欺诈行为,且原告不是普通的消费者,是个以赢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是专业经营超市的企业法人,应当知道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因此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予以支持。本案审判长叶其成在判决时认为,即使本案原告存在职业打假的动机和行为,只要他没有将所购商品再进行转让和出售,就应当归于消费者的范畴,同样应当获得相关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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