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巨额利润,非法将中国葡萄酒业驰名品牌—长城干红注册商标用于自行灌装的产品上,并予以出售,涉案金额近16万元。10月19日,张家港法院对这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薛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薛某个体经营一家酒类批发商铺,在经营过程中,常有顾客询问有无便宜的假酒批发,受此启发,薛某动起了制售假酒的歪脑筋,他将造假的目光对准了店中最为畅销葡萄酒品牌—长城干红。
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薛某伙同陈某、庄某(均另案处理),由薛某负责出资、储存、销售,陈某负责葡萄酒原酒、灌装,由庄某负责提供包装、产品标识,三人各司其职共同制售假冒长城干红葡萄酒。至案发,共制造假冒葡萄酒1700多箱,案值近16万元,已销售近200箱。庭审中,据薛某交待,假冒葡萄酒的售价仅为每箱90元,而真酒的市价为每箱4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薛某伙同他人共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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