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郭姗姗 通讯员沈佳)湖北省物价局等四部门近日联合发布《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收标准为纳税人税额的1%。
细则规定,基金的征收范围有:在本省境内从事娱乐业、旅店业、饮食业、通信业,烟草、酒类、化妆品生产、批发、零售业以及成品油、电力、燃气、热力生产与销售业的企业或个人。征收标准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1%。另外,价格调节基金采取补贴、补偿和贷款贴息3种使用方式,不得采取资本注入和发放贷款等营利性方式。
今后,发生以下情况可使用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平抑重大灾害和突发事件导致的区域性价格异动;全省性的市场价格调控和地区间的平衡、调剂;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当粮油食品等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显著上涨时,政府调控价格,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因执行政府价格政策产生的损失给予补偿,对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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