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日前发布告知书,《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10月1日施行,各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以及肉食品加工单位和个人,要使用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使用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者,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相关动物、动物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法规,严把动物和动物产品采购、使用关,对购进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建立进货索证和登记制度,明确专人负责验收、登记,所购动物和动物产品必须持有检疫合格证明,并可进行溯源。禁止采购使用来路不明、无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确保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杨伟鸣谢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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