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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陷入“过期食品门”消费者的权益还有木有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8/17/2011 17:34:00   来源:食品商务网

  《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获得生产者或销售者10倍标价的赔偿!8月16日贺先生在北京家乐福慈云寺店购买了2个奶酪花费148.4元,付款后发现食品已经过期,该店一名负责人同意退货并赔偿500元,但贺先生认为,他有权要求对方10倍赔偿,于是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退还货款,并赔偿1484元!

  超市负责人解释称,贺先生所购买的商品并非该超市所有,商品的来源不明,原因有三:第一,相关的供应商并没有向该店供应过上述贺先生所购批次的商品;第二,超市的促销员每天都在做产品记录,但并没有发现过期食品;第三,在事发后工商部门的监察人员也未能在该店找到过期商品。因此,商家怀疑贺先生所购买的过期食品有可能是消费者自行带入超市。

  对商家的怀疑,律师认为家乐福方面还应拿出更充分的证据,否则消费者的购物小票只要与所购产品信息吻合,即可认定为此处购买。邱宝昌还表示,如果商家能举证证明问题商品并非商家所有,上述索赔行为则可以认定是敲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