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言语:对于该所谓司法解释,我想要说的是,无异于对中国人岌岌可危的当代婚姻家庭关系再下一次烂药,传统的中国家庭关系即将彻底破裂,更有可能给中国带来一场严重的社会危机。
一是未来,婚姻必然变成合伙制。年轻人不再结婚,而只是同居解决生理需要,因为相互防备,所以财产不能再有瓜葛或者少瓜葛,婚姻实际上也就是一场赤裸裸的肉体关系了;
二是后果,现有婚姻家庭出现严重危机,各自存私房钱各自买房,因为事实上谁也不能担保关系破裂时对方能给自己一点点施舍,不如早作打算,家庭婚姻关系将演变为赤裸裸的合伙关系,如此执行白天分开上班晚上合伙睡觉当是今后婚姻的大势;
三是效果,法律效果上将“中国传统的家庭观念做了颠覆”,如果得以确认和实施,请记住我的话“女婿、媳妇是外人,是需要防的”。本人比较传统觉得显然不是一件好事,“亲家还没成先打肚皮官司”,这不能不说是对中国传统的抛弃。
四是结局,今后孤儿和被父母遗弃的孩子将大量增加,婚姻一旦破裂,无所后备一无所有的一方必然不愿意认养孩子,他或她因为自己输得赤裸裸无心也无能抚养孩子。另一方面是赚钱的一方,由于另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原因也显然心理不平衡,被离婚父母和社会(因为社会不完善)遗弃的孩子更多。
如此做法,与其说是婚姻法的完善,不如说是对婚姻财产关系的简单粗暴断定,同时还直接充当了干涉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的第三者。
今天好不容易找到了这个东东,由于已有人议过,所以无心细看。个人以为这个东东有些是值得认可的,但也有严重开倒车的地方。
第三条“……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
评:本条是关于“亲子鉴定”的,由于社会性关系越来越复杂,导致不少人怀疑孩子的血统问题,为了避开矛盾有疑问的男人一般都私下先作鉴定,但以往的规定是必须父母一起同时在场。曾出现过类似的案例,男人作的鉴定结论明摆了不是男人的孩子,但是女人就是死活不作司法鉴定,导致无法离婚,这个漏洞被补上了,值得一提。当然接下来的一款,也主要对男人作了约束。
第八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评:这一条的规定,效果上已经将“中国传统的家庭观念做了颠覆”,换句话讲“女婿、媳妇是外人,是需要防的”。本人比较传统觉得显然不是一件好事,“亲家还没成先打肚皮官司”,这不能不说是对中国传统的抛弃。
第十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评:我只想一个问题,妻子不经过丈夫的同意就堕胎的话,那么如果是因为红杏出墙造成怀孕的呢,岂不是男人带了绿帽还不让投诉、还不让保留证据?
第十一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
评:至于本条,我只是想提醒“要买婚房的男人女人们注意了,保护好你们的钱包”,否则当了冤大头还不知道咋回事。
第十二条“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评:如果这一条造成操作房屋买卖的程序发生了变化,不需要夫妻双方在场,那么财产纠纷就可能更多,损失一方有可能投诉无门欲哭无泪,因家庭财产关系问题导致的恶性暴力事件上升。
第十四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评:我就奇了怪了,难道养老金也属于共同财产?离婚后养老金领取高的是不是要分一半低的?
后记:
某教授言必称“男权”,其实不见得,在全国很多地方尤其是普通家庭,女人主导了家庭的大部分经济支配权——那是不是对不少地方的男人不利呢?因此,无所谓男权女权,只要某一方对财产有绝对主导权的家庭,都有可能爆发严重的信任危机。如果现实还比较和谐的家庭,也可能大量产生新的财产争夺和控制权的矛盾。
一句话,谁能担保你的恋人、老公、老婆没有万分之一出轨的可能?只要有万分之一的可能,就会有百分之百防范,因为一旦输了就会输掉所有的全部。
还有就是小三了,估计就只要采取先付款后包养的办法了,因为可能到头一分钱得不到补偿。其实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既然存在可能不会有多大代价的情况,男人是不是要去多包养一些小三,女人是不是也要去多泡一些情夫呢?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 中国角型毛巾架行业运营态势与投资潜力研究报告(2018-2023)
• 中国直接挡轴市场深度研究及投资前景分析报告(2021-2023)
• 2018-2023年KTV专用触摸屏市场调研及发展前景分析报告
• 中国回流式高细度粉碎机市场深度调研与发展趋势预测报告(2018-2023)
• 2018-2023年中国原色瓦楞纸行业市场深度研究及发展策略预测报告
• 中国雪白深效精华液市场深度调研及战略研究报告(201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