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买到了过期食品,超市却声称是因为员工“眼神不好”。昨天,通州工商分局张家湾工商所决定对该超市处以1万元的罚款,并赔偿消费者过期食品价款10倍的赔偿款。
今年5月,张先生在位于通州区张家湾镇的一家超市购买了390元的食品,回到家后却发现其中的一瓶辣酱的生产日期是2009年11月份,已经过期近半年时间。张先生把从超市购买的所有食品拿出来逐一查看,最终发现除了几瓶果酱没有问题以外其余食品已经全部过期。就在张先生拿着刚刚从超市买来的价值300元的满满一大包过期食品返回超市讨说法的时候,超市的工作人员给张先生的说法却是“有的员工眼神不好,有几瓶没注意看到生产日期”。
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张先生来到了通州工商分局张家湾工商所进行投诉,要求超市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10倍赔偿。经过调解,超市按照过期食品价款10倍的标准一次性赔偿张先生3000元,并当面赔礼道歉。同时,对该超市下达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州工商分局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后记得保留好购物小票或者发票等相关凭证,一旦遇到质量问题,及时与销售单位或当地工商部门、12315取得联系,维护您自身的合法权益。(实习生韩晓璐 通讯员熊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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