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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摊卖食品可能要先申请场地

中国市场调查网  时间:08/08/2011 16:36:37   来源:红网-当代商报

  商报消息 (记者 刘艳芳)今后摆摊卖食品可能要先申请场地。7日,记者从省卫生厅了解到,近日该厅发布《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同时将于8月23日对意见稿举行听证会。根据《征求意见稿》,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都将实行登记制度。食品小作坊拟实行登记制度

  根据《征求意见稿》,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制度,拟设立食品小作坊的,要向所在地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登记申请。食品小作坊开办者办理登记手续并依法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现居住地证明,向经营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经营场地。取得经营场地后,餐饮类食品摊贩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非餐饮类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当地政府将鼓励食品小作坊改善生产经营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和划定的场所经营。有不良信用记录不得经营食品

  根据《征求意见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登记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加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和整改指导。

  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食品小作坊业主和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中累计有3次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摊贩,两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摊贩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不得使用书刊纸张、报纸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直接入口食品。违法生产加工食品将受罚

  根据《征求意见稿》,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以及收治食品中毒人员的医疗单位应当在两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食品小作坊未进行登记或超出登记生产品种范围,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食品摊贩未遵守生产经营要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应当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