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确保人们食用肉品安全,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食品安全负总责,要建立健全突发“瘦肉精”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瘦肉精”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坚决、迅速、果断地予以处置。
各负其责出击“瘦肉精”
《意见》规定,市畜牧水产局牵头负责全市“瘦肉精”监管工作,市畜牧水产局负责在动物(专指猪、牛、羊)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监督检验、认定和查处;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物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市工商局负责动物生鲜肉流通环节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动物生鲜肉的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索证索票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力度。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动物屠宰的行业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督促屠宰企业落实宰前静养安全管理制度。
“瘦肉精”快速检验每批次不低于2%
《意见》要求,达到备案规模的动物养殖场(小区、户),在动物出栏前5日内,对其养殖的动物按批自行进行“瘦肉精”快速检验,抽检的数量每批次不低于2%,最少1头(只)。检验合格的,填写《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溯源单)》,并签字盖章。达不到备案规模的动物养殖场(小区、户),在动物出栏前,对其养殖的动物作出没有违禁添加使用“瘦肉精”的承诺,填写《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溯源单)》,并签字盖章。动物养殖场(小区、户)凭《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溯源单)》或《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溯源单)》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报检。无《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溯源单)》或《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溯源单)》的动物不得出栏,动物收购贩运企业和个人不得收购、贩运和买卖,屠宰企业不得屠宰。
对调运出市的动物,在出栏时除养殖场(小区、户)自检外,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行“瘦肉精”快速监督抽检,抽检比例为每批动物的3%,最少1头(只)。
无定点屠宰资格禁止从事牛、羊屠宰
定点屠宰企业负责查验、回收并保存入场动物的《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溯源单)》或《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溯源单)》,并对屠宰的动物按批自行进行“瘦肉精”快速检验,检验比例为每批动物(一车算一批次)的3%,最少1头(只)。同时做好自检记录,详细记录该批屠宰动物的来源、数量、自检数量、检测结果及检测人等信息。检测合格的动物产品,附“瘦肉精”自检合格证明进入流通环节。
尚未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牛、羊屠宰场(点)暂按定点屠宰企业的自检办法进行“瘦肉精”快速检验。自2012年1月1日起,仍未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牛、羊屠宰场(点)禁止从事牛、羊屠宰。
发现“瘦肉精”阳性按最高限处罚
《意见》要求,动物养殖场(小区、户)、屠宰企业自检发现“瘦肉精”阳性的,应立即向当地畜牧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畜牧、质监、工商、食药监、商务等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抽检和执法力度,发现“瘦肉精”阳性的,要按照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控制措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查处,并一律通报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当地政府,依法给予法定范围的最高限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瘦肉精”阳性的动物由当地政府组织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瘦肉精”阳性的动物生鲜肉由畜牧、质监、工商、食药监、商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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